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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齡勞工友善職場新紀元!勞動部 5 月最新函釋解密,企業善用「延退與再僱用指引」化解缺工危機
2026-05-26
 

【台灣勞基顧問公司  台北報導】

面對台灣全面邁入超高齡社會、百業齊喊缺工的現況,勞動部於今年 5 月發布關鍵行政函釋,並大力推動《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》。對於企業資方而言,這不僅是勞動法規的重大變革,更是企業調整人力架構、合法留用高價值高齡人才的絕佳轉機。台灣勞基顧問公司與專業勞資團隊提醒,企業主應儘速掌握最新三大合規焦點,以降低管理風險、彈性活化人力配置。

一、 新聘高齡勞工「強制退休」不再適用!契約合意是關鍵

根據勞動部 5 月最新函釋,明確釐清了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54 條強制退休規定的適用界線。過去不少企業誤以為只要勞工年滿 65 歲,資方隨時擁有終止契約的「強制退休權」。

最新函釋指出,強制退休權僅適用於「未滿 65 歲受僱、持續工作至 65 歲」的勞工;若企業在聘僱時已知勞工年滿 65 歲仍決定錄用,即視為雙方已就其高齡條件達成契約合意。因此,在契約期間內,企業不得再以「年滿 65 歲」為由要求其退休。資方未來若需終止契約,必須回歸勞基法第 11 條(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)或第 12 條等一般法定事由。顧問團隊建議,企業在新聘高齡人才時,應更注重職務說明的架構與考核機制的建立,以確保勞資雙方權益。

二、 善用「延退」與「再僱用」雙軌制,打造資方彈性用人策略

勞動部推動的參考指引,為企業開闢了合法、合理的留才路徑。企業可依據內部營運需求,靈活動用以下雙軌模式:

  • 延後退休(不降薪原則): 勞工屆滿 65 歲前,勞雇雙方可協商延退。資方需注意,一旦合意延退,依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》,不得因年齡而給予薪資或福利上的差別待遇(違者可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)。此模式適合用在需要技術傳承、核心業務穩定的資深關鍵職位。

  • 退休後再受僱(定期契約彈性): 若勞工選擇先辦理退休、領取老年給付,企業隨後可依法與其簽訂「定期勞動契約」。此模式賦予企業在職務設計、彈性工時與排班上極大的空間,能有效調節產業旺季人力,降低固定人事成本,是企業對抗缺工潮的利器。

三、 緊盯社保與勞退合規,切勿因「已領老年給付」踩雷觸法

在成本控管上,許多中小企業常誤以為勞工只要請領了勞保老年給付,重回職場就不用提撥勞退。顧問團隊特別製作法規對照表,提醒資方務必落實合規提撥:

項目 延後退休繼續工作 退休後再受僱 (已領老年給付)
勞工退休金 (勞退) 雇主須持續提撥 6% 雇主仍須持續提撥 6%(無年齡上限)
勞工保險 (勞保) 應持續加保,累積勞保年資 無法再投保勞保(但可單獨投保職災保險
就業保險 因受限法令 65 歲上限,無法續保 無法投保

勞動部強調,只要有工作事實,勞退 6% 的提撥就沒有年齡上限。資方切勿因認知錯誤而面臨行政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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