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類:天然災害出勤與職業安全管理
1:案件性質
依你提供的 10 月 24 日簡報,勞動部於 10 月 22 日針對颱風停班期間的出勤、通勤協助及戶外作業安全提出提醒
這項議題與前述重大職災不同,主要屬於企業日常營運管理與法令遵循問題,不是單一企業已遭裁罰的新案件
2:資方主要風險
第一:停班期間的不當出勤管理
依天然災害期間勞工出勤管理相關規範,符合適用條件的勞工因停班而未出勤,不應被視為曠工、遲到,也不得因此受到不利處分
第二:通勤協助與費用處理
若企業因業務需要安排勞工出勤,應依法處理相關通勤協助及安全措施,並保留必要紀錄
第三:高風險作業安全
戶外施工、高處作業、吊掛、鄰水及邊坡等作業,應依現場風險採取必要的停止作業及防護措施
第四:災後復工管理
颱風過後仍應檢查施工架、圍籬、臨時用電、排水與設備安全,不能因為停班結束就直接認定工作場所已可安全復工
3:資方後續處理
1:確認停班期間的出勤、薪資、請假及全勤獎金處理方式
2:建立必要出勤的業務評估、通勤協助及緊急聯絡流程
3:對高風險作業建立停工條件、現場檢點及復工簽核紀錄
4:要求主管依書面制度執行,不以口頭指示取代安全評估
5:將天然災害應變納入年度職安及人資法遵檢查